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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點圖
iso9001:2015認證中的外部供方有哪些要求? ISO 9001:2015標準中給出的例子包括為組織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承包方、生產商、分銷商、零售商或小商小販。外包機構是執行組織的部分職能或過程的外部組織。 ISO 9001:2015的8.4條款是有關外部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控制的相關要求。但與外部供方的相關活動在本標準的其他條款也有提及或意指。 4.1條款“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要求“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和戰略方向相關并影響其實現質量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各種外部和內部因素”。 這個條款指出的情況可能是個問題,也可能是個積極的因素。組織的關鍵外部供方可能處于整合、能力擴張或探索新領域的不同發展階段。這種情況可能是積極的,因為它可能有助于組織的發展或顧客滿意度。 如果您的組織在技術發展和收入上長期依賴外部供方,那么您的組織必須對相關的因素保持適當的關注和評價。因為這是4.1條款的要求。 外部供方也可能是4.2條款涉及的相關方,“組織應對相關方及其要求的相關信息進行監控和評審”。 有些人會問,“對外部供方有哪些要求”?這方面應考慮諸如是否有公正而透明的招標及付款程序,供方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或者它的生命周期管理等內容。 5.2.2.C條款要求組織所制定的質量方針“可為相關方所獲取”。許多組織在與其相關方簽署的合約中包括了對外部供方的質量要求。組織的質量方針可以在這些文件中明確,也可以在其官網上顯示。這僅是滿足本條款要求的兩種可參考方法。 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外部供方了解組織的質量追求和組織的意圖,因此,如果您的組織在方針中提出“世界 品質”或“卓越績效”之類的方向,那么外部供方就更理解在雙方協議中強調的質量、可靠性和按時交貨的高期望值。 外部供方要求 ISO 9001:2015 8.4.1條款要求“組織應確保由外部供方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符合要求”。這意味著組織在做出采購決定時,組織已經進行了全盤的考慮,對需要采購的商品或外購的服務非常清楚,并且明白使用外部供方的風險和機遇。 供方的風險和機遇可能因交付產品或服務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可能有以下情形: 供方的產品或服務作為組織的整體報價一部分的,比如,作為產品清單中的一部分零部件,或作為咨詢服務,或第三儲服務; 以組織的名義將產品或服務直接提供給客戶,比如現場產品安裝服務,或運營服務,或維修服務; 向客戶提供的過程,比如維修服務的過程之一——在保修替換服務時回收有缺陷零部件的工作。 識別并應用準則 在編制對外部供方的評價和選擇準則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宜包括諸如質量、按時交貨、成本或供方的環境可持續性等內容。決定使用一個供方時,應考慮在整個生命周期的使用成本而不僅僅是初始成本,這是非常重要的。 在外購產品或服務的時候考慮相關的風險和機遇,可以思考以下問題:“對哪些外部供方需要采取這種控制措施?”“不采取任何措施的風險是否可接受?”“與該供方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是否能帶來機遇,比如能夠帶來技術的進步或者有合作創新的潛力?” 評價和選擇 可以用一個跨部門的團隊對外部供方進行現場評價,去判定供方是否具備滿足當前和未來需求的能力。 在評價未來需求時一定要考慮靈活性。在滿足需求方面大部分的外部供方都有一定的彈性,但是有可能他們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會受到很大影響。 進行評價的結果應體現在對外部供方的選擇或資格狀態做出的結論,如批準,有條件的批準或不批準。評價小組可能需要完成其他的盡職調查工作,比如由客戶要求的或由于商品的特殊性決定的生產件批準程序。 績效監視 對外部供方的先期評價和選擇需要明確供方是否具備交付組織需要的產品或服務的能力并建立了相關流程。對供方績效的監視則將之前的評價和實際結果聯系起來。沒有結果的流程是無用的,而沒有流程的結果則是不可持續的。 對供方進行的定期績效評價能確保一致的表現和持續改進。這種評價不能僅僅停留在文件審核上。在評價時組織必須深入了解供方,并提供切實有助于供方改進的反饋信息。對風險和機遇進行定期評價以確保及時采取相關措施也是必要的,這樣能夠確保及時發現新情況并納入監視范圍。這種的監視有助于確保減少風險、有效改進并且避免因供方組織內部原因造成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下降。 再評價 供方的情況可能發生各種變化。供方的管理、工作優先重點可能會有變化,有時產品或者流程方面的調整也可能未及時與組織溝通。根據績效指標,供方的業務成熟度以及產品或服務的關鍵急迫程度,組織可以選擇對供方實施再評價的安排;再評價可以是完整的評價,也可以是針對某些領域的評價。 新版標準8.4.2 D條款要求組織“確定必要的驗證或其他活動,以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為了滿足這項要求,組織需要實施定期的現場審核,控制進貨質量,實行持續的可靠性測試,采用嚴謹的變更批準制度并確保持續和有效的溝通。 財產控制 8.5.3 條款擴展了財產控制的外延,現在的范圍已不僅僅包括組織的顧客,也將外部供方包括在內。 這種控制可以是雙向的, 可以是外部供方對發包方組織財產的控制,也可以是組織對外部供方財產的控制。組織可能把以下財產委托給外部供方:原料;專有工具的運輸;組織的產品或服務使用到的軟件。 外部供方的財產可以是有形的,比如設備、原料、工具、裝置或圖紙;也可以是無形的,比如提供知識產權類信息。組織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明確責任和義務,并且妥善保管外部供方的財產。 對于安裝或使用在組織的產品或服務上的外部供方財產,組織也需要明確對其進行識別、核查、保護并保全的責任,這也包括明確定期維修的責任。組織還要確保制定了財產丟失、財產損毀或發現不合用情況下的報告流程。 9.1.3條款和9.3條款的“分析與評價”及“管理評審”也涉及了外部供方的內容。9.1.3要求進行適當的數據信息分析與評價,且這些數據和信息是來自對供方績效的監視與測量活動。9.3.2.C7管理評審應考慮將關注外部供方的績效作為輸入內容之一,這方面信息可以包括基于對供方的監視和測量得到的風險與機遇的相關信息。
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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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選擇我們
iso14001認證內審要點 深圳iso14001認證條款審核要點如下: 4.2環境方針 ☆ 是否由高層主管參與界定,承諾,簽署 ☆ 是否包括對持續改善和污染之承諾 ☆ 是否包括對符合相關環保法令規章及其它要求作出承諾 ☆ 環境方針是否對外公開,相關途徑如何?環境方針是否有考慮,環境目標、指標,并有再評評 價的途徑? ☆ 員工是否了解公司環境方針 4.3.1環境因素 ☆ 是否建立環境因素清單 ☆ 環境因素是否考慮過去,現在,將來這三個時態 ☆ 環境因素有否考慮正常,異常,緊急的情況 ☆ 環境因素是否包含所設定的范圍和所有區域/產品/活動/服務 ☆ 環境因素是否傳達到各相關部門/人員,環境因素清單是否為 ☆ 環境因素是否包含新開發項目及新的或已更正的項目 4.3.2法規與其他環境要求 ☆ 組織是否建立并維持一程序,用來鑒別法規及其他要求 ☆ 是否鑒別組織適宜的一切法令及其他要求 ☆ 是否有對法令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 ☆ 組織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 ☆ 法規鑒別結果是否保存,是否有關聯之法規,要求事項一覽表?必要的人員是否有閱讀或易于 取得 4.3.3目標、指標和方案 ☆ 是否建立文件化的環境目標與指標 ☆ 建立之目標是否明確 ☆ 建立之指標是否量化 ☆ 建立之目標和指標的執行是否有效 ☆ 相關人員是否清楚了解目標和指標,目標和指標是否與環境方針整合 ☆ 是否制訂管理方案,以達成相聯之環境目標和指標 ☆ 是否建立環境管理方案之程序及相關辦法 ☆ 是否明確環境管理方案的相關權責分工 ☆ 是否包含為達成目標和指標的詳細方法 ☆ 是否包含為達成目標和指標的期限和時程 ☆ 當環境管理方案進度無法達成或其他原因,是否修訂環境管理方案或替代方案? 4.4.1資源、作用、職責與權責 ☆ 是否明確界定相關權責,并且文書化,公告周知 ☆ 管理階層有否提供實施與管制環境管理體系所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資源 ☆ 組織的高層主管是否委任管理代表,是否有證據查訪 ☆ 環境管理代表是否向高層主管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以審查,并作為環境管理體系改進的依 據 ☆ 管理代表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其責任與義務?是否與定義相符 4.4.2能力, 培訓和意識 ☆ 工作上可能會對環境產生重大沖擊的每位員工是否規范訓練需求及記錄 ☆ 相關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及資格認可 4.4.3溝通 ☆ 是否建立對各內部部門與階層之間的溝通程序 ☆ 是否有內部溝通之內容及記錄 ☆ 是否建立外部溝通的管道及方法 ☆ 是否有外部溝通之內容及記錄 ☆ 外部之利害相關者傳達的訊息的回應是否依文件規定處理 4.4.4文件 ☆ 有否建立說明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的相關規定的文件 4.4.5文件控制 ☆ 是否建立并維持適當的程序和責任,以供制作及修改各種類型的文件 ☆ 文件管制是否依文件規定作業 ☆ 是否有證據顯示文件的 版本狀態 ☆ 是否使用已失效的文件 ☆ 相關文件是否由相關權責人員審核 ☆ 文件的修訂是否依標準作業 ☆ 文件的回收是否妥當 ☆ 文件是否能清楚識別 ☆ 必要文件是否發行至必要場所 4.4.6運行控制 ☆ 組織是否以方針、目的、目標所訂定的事項,對影響環境的活動加以明確 ☆ 污水,廢氣,噪音,廢棄物,毒性物質,化學品,土壤污染,資能源管制是否依文件作業 ☆ 相關過程是否建立作業指導書 4.4.7應急準備與反應 ☆ 是否建立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之程序書及相關辦法 ☆ 緊急應變程序是否界定相關權責,事故發生后是否有再評估 ☆ 是否界定緊急應變類別 ☆ 是否進行相關緊急應變演習 ☆ 相關應變設施是否按規定要求維護 4.5.1監測與量測 ☆ 是否建立并維持文件化程序,以定期監測與量測會支環境產生重大沖擊的作業或活動 ☆ 文件化程序是否包括界定監測與量測之對象,頻率,權責部門,及符合度判定 ☆ 是否建立程序,以定期監測與量測目標和指標及管理方案的達成狀況 ☆ 是否定期評估組織與相關環境法令規章之符合性,法令有關要求事項是否有進行監測與量測 ☆ 監測與量測結果之記錄是否按規定保存 ☆ 是否規定監測與量測設備校正與維修 4.5.2符合性評價 ☆ 是否定期對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 ☆ 是否對其他適用環境的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 ☆ 是否具有評價的方法 4.5.3不符合,糾正與措施 ☆ 是否建立文件化的不符合,糾正與措施的規定 ☆ 是否涵括法規,管理方案,審核之不符合判定 ☆ 實際之不符合是否按文件要求進行糾正與 ☆ 實際之糾正與措施是否有效 ☆ 糾正與措施結果是否追蹤 4.5.4記錄 ☆ 是否建立記錄管理之程序及相關辦法 ☆ 記錄是否清楚易讀,可識別,可追溯,易檢索 ☆ 是否建立記錄保存之期限 ☆ 相關記錄的管制是否依文件標準作業 4.5.5環境管理體系內部審核 ☆ 是否建立文件化環境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方案/計劃,程序 ☆ 是否規定稽查的頻率,范圍,目的 ☆ 內部稽查人員是否進行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 ☆ 審核人員是否被審核單位無關,以確保其獨立性 4.6管理評審 ☆ 是否建立文件化管理評審程序 ☆ 管理評審內容是否包括審核結果 ☆ 管理評審內容是否包括環境目標、指標和方案的符合程度 ☆ 管理評審內容是否包括利害相關者所關切的事項 ☆ 管理評審內容是否包括隨著情勢與資訊的變化,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用性 ☆ 管理評審結果,記錄,結論是否保存,相關結論有否追蹤,確認 ☆ 管理評審是否有高層主管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