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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面向全國客戶銷售批發: 實驗室資質認可 實驗室資質認可, 實驗室資質認可等系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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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CNAS 已加入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和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所以通過 CNAS 認可的實驗室意味著其檢測數據即得到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相互承認協議
(ILAC-MRA)成員國(地區)和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相互承認協議(APLAC-MRA)的承認。
實驗室認可組織通常是經 政府授權從事認可活動的。實驗室獲得認可后,可在認可的業務范圍內使用“中國實驗室 認可”標識,該標識表明了實驗室具備了按有關國際認可準則開展檢測服務的技術能力;同時獲得了與 CNAS 簽署互認協議方 和地區實驗室認可機構的承認;有機會參與國際間實驗室認可雙邊、多邊合作,從而得到更廣泛地承認。
實驗室獲得認可后,可有效提高實驗室的知名度,增強實驗室在憧測市場的競爭能力。目前,實驗室認可在國際和國內逐步得到重視, 一個沒有獲得權威組織認可的實驗室所出具的報告,已經很難獲得政府部門和質量訴訟雙方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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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開展實驗室CMA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敝挥腥〉糜嬃空J證合格的檢測機構,才能夠從事檢測檢驗工作,并允許其在檢驗報告上使用CMA標記。有CMA標記的檢驗報告可用于產品質量評價、成果及司法鑒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檢測機構一定要找具有CMA資質的機構,否則檢測結果沒有法律效力。
         經過幾年的努力,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檢測/校準領域、不同規模的各類第三方實驗室近萬家。現實的情況是的實驗室總體來講實力不強,根本無法與UL、TüV、SGS、DNV等國際知名機構相比,更嚴重的是,有部分實驗室違背作為第三方實驗室的獨立原則和公正原則,人為操縱檢測結果,造成同一種物品在不同檢測機構得出的檢測結果大相徑庭,公力減弱。
         同時,各地的實驗室面臨著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那些基礎條件差(人員素質低、設備陳舊、場地有限、業務稀少、運行不規范等)的實驗室將漸漸喪失業務,從而自動退出檢測市場,而那些基礎條件好、規范執業的實驗室則獲得了發展良機,將繼續做大做強,從而促進整個檢測市場的發展。
         實驗室作為專業提供檢測/校準服務的機構,承擔著很大的社會責任,它的檢測結論很多時候直接影響到很多刑事責任的認定結果和民事責任的判決。因此,通過實驗室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工作,使實驗室的工作更公正,更獨立,更科學,減少爭議,對于促進我國科技發展,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無疑是非常有益的。 CMA計量認證  CNAS實驗室認可 咨詢指導!



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勞務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檢驗機構應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術經理,對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2:2015 5.2.5a進一步解釋:“有”應該被解釋為“雇有”或者“簽訂合同”。但對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簽訂合同”,《認可準則》和《認可準則應用說明》就沒有進一步解釋。而現實中,世界各經濟體對勞動合同或雇傭員工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做法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需要明確界定。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使其,勞動用工制度復雜,幾種用工制度同時并存。檢驗機構設計的用工制度有公務員制、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種類型。這其中前兩種用工制度是傳統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種屬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動用工制度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檢驗機構和實驗室。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薄扒翱钜幎ǖ呐R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薄坝霉挝粦攪栏窨刂苿趧张汕灿霉盗浚坏贸^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勞務派遣”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雇傭關系;與用工機構(檢驗機構)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是“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這一職責,必須技術負責人與所在機構建立穩固的、具備法律責任的勞動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勞動關系下,機構才能確保技術負責人擁有必需的技術管理權限,其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得到穩定施展和發展維護,順利行使其崗位職責;同時,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必須直接向雇主負責,并有能力承擔相關的工作責任,確保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維護發展。僅是“有償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顯然不能體現直接負責的雇傭關系,是不能滿足技術負責人有效行使其崗位職責的要求。

因此我們認為,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勞動關系)不可以是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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