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算簽證是施工合同和施工圖中未包括,且預算定額取費也未考慮的,而實際施工中又確實發生費用的內容,需要做現場工程簽證。一般由承包商提出,監理工程師或發包商核實簽字批準。工程簽證產生的原因主要有由于不可預見的因素產生的工程簽證。如基礎開挖時,發現有軟弱下臥層等不良地基,需進行換填,這時需發包商現場管理人員核實后工程簽證。一般來說在合同當中會就此做出相應的規定,例如因惡劣天氣、一周內累計超過8小時的停水停電等造成的工期工程簽證、經濟工程簽證等。由于發包商原因等非承包商原因,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材料、場地、設備資料等造成承包商的停工、窩工、返工而發生的倒運、人員和機械的調遷、二次搬運等損失。與設備安裝工程等其他工程交叉作業產生的工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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