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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其他機構兼職的人員包括哪些?



問:從實驗室公正性考慮,不能在其他機構兼職從業的人員包括哪些?

答:不能同時在兩個相同行業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層、檢測人員等。與檢測無關的人員可以兼職。如,不在實驗室承擔職責的法人代表。

問:公章可以替代檢驗檢測專用章嗎

答:檢驗檢測機構的公章是其依法從事相關活動的證明,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公章的,視同其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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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勞務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檢驗機構應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術經理,對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2:2015 5.2.5a進一步解釋:“有”應該被解釋為“雇有”或者“簽訂合同”。但對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簽訂合同”,《認可準則》和《認可準則應用說明》就沒有進一步解釋。而現實中,世界各經濟體對勞動合同或雇傭員工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做法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需要明確界定。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使其,勞動用工制度復雜,幾種用工制度同時并存。檢驗機構設計的用工制度有公務員制、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種類型。這其中前兩種用工制度是傳統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種屬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動用工制度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檢驗機構和實驗室。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勞務派遣”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雇傭關系;與用工機構(檢驗機構)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是“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這一職責,必須技術負責人與所在機構建立穩固的、具備法律責任的勞動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勞動關系下,機構才能確保技術負責人擁有必需的技術管理權限,其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得到穩定施展和發展維護,順利行使其崗位職責;同時,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必須直接向雇主負責,并有能力承擔相關的工作責任,確保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維護發展。僅是“有償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顯然不能體現直接負責的雇傭關系,是不能滿足技術負責人有效行使其崗位職責的要求。

因此我們認為,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勞動關系)不可以是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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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認可

一.什么是檢查?


    檢查是合格評定活動的一種,在國際標準中檢查被定義為:“對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工廠的核查,并確定其相對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專業判斷的基礎上,確定相對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檢查也是符合性評定的一種方式,檢查活動所針對的對象不僅是產品,還包括產品設計、服務,(生產)過程和工廠。與其他合格評定方式相比,在適用對象上,檢查活動有比較鮮明的特點,它包括了在用產品的檢查,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在方法手段上,檢查對符合性的判定一般是利用感官檢查的結果、檢測的結果數據以及可獲得的數據,按照一定的標準或規范要求,由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檢查員)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依賴于人的專業判斷能力。檢查和其他兩種合格評定方式,即檢測和產品認可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產品認可是一種間接的合格評定方式,適用于批量生產的產品,通常通過對產品設計的驗證,對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審以及隨后的抽查,來證明同樣產品在一定周期內的符合性。如我國對家用電器產品的認可就是采用型式試驗、工廠審查和后續監督的模式進行的,它對產品符合性的確是建立在抽樣、推導的基礎上,因此是間接的方式。而檢查是針對某一個體產品或某特定批產品在檢查進行時刻的符合性的評定,采用的是直接的方式。如對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符合性判定所采用的方式,是通過設計審查、制造過程檢查和安裝、使用過程中的檢查,對某一臺鍋爐設計、使用和維護性能進行判定。產品認可的實施機構肯定是第三方獨立機構,而從事檢查工作的機構則不一定是。此外,在合格評定程序的上,檢查和認可也有差別,認可程序要求評價人員和認可決定人員相異,但檢查則允許評價和決定人員相同。同樣,檢查和檢測活動也是聯系緊密但迥然不同的,在評價方式上,檢查和檢測有相似的地方,但檢查活動可以完全依賴于感官,也有可能利用檢測的結果,檢查工作往往包含專業判斷,即依靠檢查人員的專業能力做出合格與否的判別,而且往往是在無法用文字準確描述判定準則的情況之下進行的(這就是國際標準對檢查的定義中所說的“通用要求”),如對茶葉、酒類的品級確定,對焊縫的檢查,以及對吊車的使用性檢查等等。檢查和檢測在適用對象上也有所不同,顯然,檢測所針對的僅僅是硬件或軟件產品,而檢查的對象還可以包括過程、設施、人員等。此外,檢查所針對的項目也有特殊性,如外觀、數量、殘損等。


二.檢查機構的基本類型


    檢查機構(INSPECTION BODY)是從事檢查工作的組織。在17020中將檢查機構從獨立性的角度劃分為三種類型:A、B和C型檢查機構。A型檢查機構獨立于各方,機構本身和負責實施檢查的人員,不應是檢查項目的設計人員、制定商、供應商、安裝者、采購人、所有人、用戶或維修者,也不應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權代表。B型檢查機構是僅向母體組織提供檢查服務的機構,機構本身及其人員不得直接參與檢查項目或類似的競爭項目的設計、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維護。C型檢查機構可以向任何一方提供檢查服務,它通過組織機構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在檢查服務的條款中,確保各項檢查服務的職責完全分離。按照行業領域劃分,典型的檢查機構有以下幾類:


(1)驗貨機構(商品檢驗、公正鑒定機構),如我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如CCIC,國際上的SGS、ITS、MOODY 等檢驗公司);


(2)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特種設備(如電梯、游藝設施、吊車等)檢查機構;


(3)成套設備監造(監理)機構;


(4)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橋梁等)檢查(監理)機構;


(5)檢疫機構(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


(6)工廠檢查機構(如產品認可中的工廠審查機構);


(7)車輛檢查機構;


(8)航空器檢查機構;


(9)船舶檢查機構等。


當然,還有其它許多特殊類型、特殊行業的檢查機構,如核檢查機構,由于它們具有更強的官方色彩,往往是壟斷或者是 性的,并未產生市場競爭的局面,因此目前納入認可管理的還比較少。


三.檢查機構認可的意義


    對于檢查機構來說,獲得認可是其能力的一種展示,也是向管理者和客戶提供心的一種手段。認可是對某一機構滿足規定要求,并有能力承擔特定符合性評審任務正式的第三方承認。檢查機構經過認可,可以確保檢查機構擁有有能力的檢查員、適當的檢查方法和檢查設施及設備,并通過持續改進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檢查過程的有效性,為檢查報告的可靠性提供心。我國加入WTO后,國外檢查機構將會逐漸進入中國市場。檢查機構通過認可可以極大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有些檢查領域內,政府管理部門也明確要求檢查機構必須獲得認可才可從事相關的檢查業務,在此檢查機構認可已成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


    對于 來講,對檢查機構實施認可,可以統一檢查機構的運作水平,保證一個 內檢查的一致性,維護市場的有序競爭,促進我國合格評定事業的發展。


四.檢查機構的發展概況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很多發達 的檢查機構大多從事大型產品的檢查,包括鍋爐、電梯、吊車、機動車輛等。檢查機構基本上是政府的檢查機構。但隨著檢查業務的日益發展和檢查對象多樣性的發展,政府部門作為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著越來越大的檢查業務所帶來的風險責任。因此,政府部門逐漸將檢查機構通過私有化的方式轉化為商業檢查機構。目前,除少數特殊的領域外,大多數的檢查機構均為商業檢查機構,除自身開展的檢查業務外,也大量承擔政府部門委派的檢查業務。在有些 ,為防止欺詐,口岸貿易的檢查都是由被認可的檢查機構來進行的。為防止走私或其它類型的犯罪行為,有些 也指定被認可的檢查機構從事某些檢查業務。隨著對管理部門對公眾的日益關注和消費者的迫切要求,檢查范圍擴展到包括任何的產品或服務,包括設計驗證、制造檢查和運行檢查。但如何確保檢查機構的能力成為政府部門和消費者關注的焦點。很多 的政符管理部門均要求檢查機構獲得認可,以此建立對檢查機構檢查過程有效性的心。


五.認可工作流程


    認可工作流程可以分為意向申請、正式申請、評審準、現場評審、評定、批準發證六個階段。在意向申請階段,申請方可以來訪、、傳真及其它方式,向CNAS表示認可意向。CNAS得到意向申請后,將向申請方提供 版本的認可規則、準則和其它有關文件。在正式申請階段,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齊全,質量體系正式運行超過6個月,并進行了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的檢查機構,CNAS將給予正式受理,并在3個月內安排現場評審。在評審準備階段,CNAS經申請方同意,指定評審組長對申請方的質量體系文件和相關資料進行文件評審,文件評審通過后,評審組長與申請方商定現場評審的具體時間和評審計劃,經CNAS批準后實施。在現場評審階段,評審組會依據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申請方的質量體系文件等對申請方進行全要素和全部申請技術范圍的評審。現場評審符合后或申請方采取糾正措施并經驗證有效的,CNAS秘書處將評審報告及意見提交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價并做出決定。評定通過的檢查機構由CNAS頒發五年有效期的認可。在認可有效期內,被認可的機構還應接受CNAS的定期監督或特定原因的不定期監督。在授予認可的12個月內,CNAS范圍可以是認可領域的一部分和認可要求的部分內容。在認可有效期內定期監督評審將覆蓋已認可的全部領域和全部認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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