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彬律師接受中工網記者采訪時表示。據了解,近些年,以外賣小哥、黔南當地快遞小哥等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量涌現,許多從業人員具有非全日制、黔南當地臨時性和彈性化等工作特點,由于勞動關系模糊,導致一些勞動者難以享受到高溫津貼等法定權益,有的勞動者只能領取到平臺發放的天氣補貼、黔南當地沖單獎勵。“全社會都要關心關愛戶外勞動者,特別是戶外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更要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給予戶外勞動者相應的高溫津貼和補助等,在物質上和精神上,讓戶外勞動者感受到全社會尤其是用人單位的溫暖。”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喬東表示,人社部、黔南當地工會等相關專業部門需要加強對戶外勞動者權益保護情況的監督監察,督促提醒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戶外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制度和措施,切實保障戶外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落實落地。
甘肅省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由甘肅省公路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控股,主要經營公路建設、黔南當地施工、黔南當地養護、黔南當地設計監理、黔南當地試驗檢測、黔南當地交通設施、黔南當地建筑安裝、黔南當地科技研發、黔南當地投資融資、黔南當地房地產開發等業務。在集團發展中,有一定數量的勞務派遣制員工黨員,這部分黨員組織關系主要隸屬其戶籍所在的村、黔南當地社區黨支部,存在與用工單位之間信息不通暢,先鋒模范作用發揮不明顯、黔南當地凝聚力不強,且缺乏歸屬感、黔南當地獲得感、黔南當地幸福感和責任感的問題。為有效解決以上問題,公發集團黨委按照省公交建集團黨委關于加強黔南勞務派遣制員工黨員管理的相關要求,積極尋求勞務派遣制員工黨員管理的方法路徑,進一步“紅細胞”,推動集團全體黨員凝心聚力畫好“同心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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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工不招人”。
黔南勞務派遣一般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動者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因此鑒別勞務派遣關系的關鍵點在于:一是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二是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三是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
黔南勞務派遣,勞務外包,也稱業務外包、服務外包等,它是企業整合其外部的專業化資源,達到降低成本、提率的一種管理模式。勞務外包一般由用工單位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給相關外包單位,由該外包單位自行安排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形成用工單位、外包單位、勞動者三方關系。勞務外包特點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勞動合同”之實,用工單位無需承擔用工責任,而由外包單位承擔用工管理責任。因此鑒別勞務外包關系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單位負責管理勞動者;三是由外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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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被黔南勞務派遣勞動者有本案第四十條項、黔南同城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查,本案中,用工單位某大廈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劉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后某公司又以用工單位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一定調整改變,劉某專業和經歷,能力均不符合該公司要求為由解除與劉某勞動關系。首先,某大廈并未舉證其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項規定盡到對于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義務,即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劉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已屬違法退工。
其次,某公司再行依用工單位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一定調整改變,劉某專業和經歷、黔南同城能力均不符合該公司要求為由解除與劉某勞動關系亦無法律依據,亦屬違法解除。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及《黔南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款之規定,本案中,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后派遣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勞動合同關系,屬于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某公司應當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責任,某大廈應當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一節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經濟賠償金計算年限問題,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之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黔南同城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黔南同城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應當支持。鑒于本案中,系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根據二被上訴人認可真實性的錄音證據,該錄音中某公司工作人員認可了劉某經濟補償計算之工作年限應當為5年(實際工作年限為4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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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暫停手頭的工作,想想每天的生活與派遣工和外包工的聯系吧。從睜眼想起,經常是因為他們,我們有了每天早上叫我們起床的手機,可以坐著出租車去上班,可以足不出戶享受美食的快樂……他們還是打掃城市的清潔工,是我們打時的話務員,是我們去銀行辦業務時的柜員,是我們去政府部門辦事時的勤雜員,是加油站員工,是小區門口的保安,是食堂里打飯的叔叔阿姨……勞務派遣工是指和勞務派遣機構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黔南同城被派遣到其他工作場所進行勞動的工人。外包工與派遣工聯系密切。
法律上,兩類工人都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但 層次的法律和政府規章目前沒有對兩類工人的區別進行界定。實踐和一些地方政府規章中,主要接受用工單位管理的被認為是派遣工,而主要接受黔南勞務派遣勞務公司管理的被認為是外包工。現實中,徒有外包之名,而無管理之實的“外包工”非常普遍,這種情況被稱為“真派遣、黔南同城假外包”。
這兩類工人是每個單位除正式工外的主要類型,因此值得特別關注。他們長時間重復著低薪工作,隨時可能被解雇,困在系統里,出了事兒被拿來頂鍋……他們是我們社會的脊梁,也是我們社會的傷疤。環衛女工們清晨開始 的忙碌,清掃路面垃圾,清空、黔南同城轉運垃圾箱等事務,守護城市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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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觴包工制在我國有著漫長的歷史。我國雇傭工人大規模出現是在明中葉以后,尤其是在商品經濟發達的長三角地區。其時,按照雇傭時限,雇工內部已出現長工與短工之分。
長工受雇期至少為一年,短工則受雇期短于一年,包括日工、黔南同城月工、黔南同城季工等形式。直接雇傭之外,當下流行的外包制的雛形——包買制——已經嶄露頭角。例如,在明萬歷年間的松江暑襪業,襪店的商人并不自己從事生產,而是將生產發包到周圍的農戶,再收購其產品,一家一戶由此成為襪店老板的小作坊。
1840年的 戰爭打開了中國的國門,也催生出采用新技術和新管理方式的現代工業和服務業。自19世紀下半葉以來,內包制在中國頗為流行。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工廠主不直接雇傭和管理工人,而是通過包工頭來做這些工作。
具體而言,工廠主提供廠房、黔南同城生產設備,有時也提供原材料和流動資金;包工頭負責招募和管理工人,保質保量完成生產,這個過程可能涉及層層轉包; ,工廠主獲得產品,并向包工頭支付其個人工資和包工費;包工費的一部分會發給工人,剩下的是包工頭的傭金。在這種制度下,工廠主直接雇傭高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主要是包工頭),他們被稱為里工;由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則被稱為外工。就雇傭期限而言,里工基本是長工,外工可能是長工和短工。
內包制的流行延續到了民國年間。例如,在當時的上海,碼頭業、黔南同城人力車業和建筑業的幾乎所有工作都是采用這種組織形式;在鐵路運輸和制造業,一些工序采用了這種形式。包工頭從這種制度中獲利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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