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貨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經明確,也無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加以明確,施工單位又加以認可的話,也不必大驚小怪。不過,一般施工單位心中總是不是很愿意,畢竟材料占了工程預算的60%-70%,其中的利潤自然可觀。一個是建設單位自己采購的確可以降低成本,另一個有時施工單位采購的材料的確不過關,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于品牌、型號、材質加以明確的話,施工單位采購進來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設單位對這方面加以控制的話也可以理解。因為結算時一般以信息價和市場價調整,而信息價的利潤幅度還是又的,市場價又難以把握,就象該文作者自己說的那樣,所以建設單位此舉說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這些都看成時不正常的舉動,未免太偏頗了。

工程預算竣工決算審計依據《審計法》和審計署發《基本建設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要求》進行,基建審計內容為(1)竣工決算編制依據;(2)項目建設及概(預)算執行情況;(3)建設成本;(4)交付使用資產;(5)尾工工程;(6)結余資金;(7)基建收人;(8)投資包干結余;(9)投資效益評價。主要根據 的審計法和相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無隱匿資金;隱瞞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資包干結余、以及以投資包干結余名義分基建投資之類的違紀行為等等。

工程預算的審核依據主要包括: 1、 有關工程建設和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施工圖設計圖紙和文字說明、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3、主管部門頒布的現行預算定額以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5、費用計算規則及取費標準。 6、預算工作手冊或建材五金手冊。 7、地區人工工資、材料及機械臺班預算價格若有兩次以上結算或簽訂兩份以上合同產生兩份以上結算時,在分次結算中要注意之前結算與之后結算的工程量銜接,之前結算一定要用文字或圖示標(說)明已結范圍和位置,之后結算要在結算前先核對之前各結算書已結時間段、位置和范圍,避免重復。要求現場工程師在向成本控制中心報送資料中定要注明每次結算的實際施工位置或距離。

對分包工程合同履行過程的事中審計監督是分包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第二步。審計的重點是分包工程量計量、施工現場變更、材料使用等審計要素工程量計量的準確性,現場簽證的真實性。工程量的大小決定著分包工程的終造價,是確定分包工程預算的根本。工程量的準確性,將直接決定著分包工程的審計質量。事中審計監督就是要突出對分包工程實施過程的審計,強調變更簽證工作量的現場審計。內審人員要按施工階段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現場,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現場丈量和取證核實,落實變更簽證確認程序和內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違規簽證,虛增工程量,提高分包工程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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