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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預算夜間施工增加費是指因夜間施工所發生的夜班補助費、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備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非夜間施工增加費是指在地下室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時所采用的照明設備的安拆、維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包括施工時固定照明燈具和臨時照明燈具的設置、拆除;施工現場交通標志、標牌、警示燈等的設置、移動、拆除。二次搬運費是指正常的施工現場不可避免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二次搬運費用。特殊情況下,不能用汽車直接運達施工現場內的材料,必須進行二次或多次搬運所發生的費用,另行計算。
單位工程預算的編制依據
(1)上級領導對該單位工程的要求、建設單位的意圖和要求、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圖對施工的要求等;
(2)施工組織總設計和施工圖;
(3)年度施工計劃對該工程的安排和規定的各項指標;
(4)預算文件提供的有關數據;施工技術資料目錄:⑴總目錄;⑵工程建設前期法定建設程序文件;⑶建筑工程綜合管理資料;⑷地基與基礎工程⑸主體結構工程;⑹建筑裝飾裝修工程;⑺建筑屋面工程;⑻建筑設備安裝工程綜合管理資料;⑼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貨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經明確,也無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加以明確,施工單位又加以認可的話,也不必大驚小怪。不過,一般施工單位心中總是不是很愿意,畢竟材料占了工程預算的60%-70%,其中的利潤自然可觀。一個是建設單位自己采購的確可以降低成本,另一個有時施工單位采購的材料的確不過關,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于品牌、型號、材質加以明確的話,施工單位采購進來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設單位對這方面加以控制的話也可以理解。因為結算時一般以信息價和市場價調整,而信息價的利潤幅度還是又的,市場價又難以把握,就象該文作者自己說的那樣,所以建設單位此舉說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這些都看成時不正常的舉動,未免太偏頗了。
工程預算中的工程結算審核,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包雙方發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 或地方施工工、料、機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有約束力。其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審計定義為: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的行為。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公有制投資者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減少投資者濫用職權截留資金,轉移資金于小金庫,造成建設資金流失,實施違法違規行為。其職能是一種監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