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沉物‖是指沉沒于中國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類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體及其設備,所載的全部貨物或者其他物品,但具有重要價值的沉沒艦船和裝備。 因此,在法律上,船舶沉沒事故不但涉及船舶,貨物或者旅客,水域污染損害賠償的私法問題,而且常常涉及海事行政機構對沉船沉物的強制打撈,水域污染的等有關水上航行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公法問題。在我國,沉船沉物打撈的法律問題,已經引起有關主管,航運企業,保險界,學術界和其他相關領域的高度重視。 水下打撈探摸公司水下打撈有時又稱整體打撈或者整體起浮,是指在保持沉船沉物整體完整或者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利用打撈浮筒和(或)浮吊將沉船沉物抬浮至水面的行為,有時又稱解體,多指為妨礙船舶航行,污染海洋環境,危害公共和公共利益的沉船沉物,采取水下切割解體或者水下等方法,破壞其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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