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總則”要求,組織應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其環境績效,評價其環境績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這就需要組織去策劃:需要監視和測量的內容;適用時的監視、測量、分析與評價的方法;評價其環境績效所依據的準則和適當的參數;何時應適時監視和測量;何時應分析和評價監視和測量的結果。這可能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環境績效、運行控制、目標指標的實施情況、風險和機遇應對措施的有效性等
——“9.1.2合規性評價”要求,組織應評價合規性,需要時采取措施
——“9.2內部審核”要求,組織建立內部審核方案,對體系按照計劃的世界間隔實施內審,以提供關于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組織自身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以及本標準的要求的息,以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9.3管理評審”要求,由組織的 管理者主持,按計劃的時間間隔評價環境管理體系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尋求改進的機會
以上四個條款均具有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分析原因、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以完成監控的功能。每種監控機制均不能獨立存在的,在監控內容方面相互聯系和補充,構成組織內部完整的監控體系,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2 對體系要素的更新
ISO14001標準要求建立動態的環境管理體系,對要素的更新就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2.1 環境因素的更新
當ISO14000活動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都要重新識別評價環境因素,將新產生的環境影響減少到 程度。環境是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重要因素,也是環境管理體系得以建立的基石。另一方面,在建立EMS時如何人有效、充分地識別、評價環境因素,在實施審核時如何審查ISO14000在這一方面的成效,也是EMS工作中困難的任務之一,因為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會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產生重大的影響。提出,ISO14001標準并未提供方法來決定重要環境因素,但ISO14000應該為此設立一個評價體系來識別和判定出重要的環境因素。
2.2 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更新
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應是動態的,當ISO14000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所對應的項目有變更時,就應該對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進行修正,使之與該項目相適應,保證持續有效。制定的目標指標要合理,符合ISO14000的實際需求;管理方案要具體、詳細、切實可行,ISO14000在完成方案的同時就可提高整體的環境效果。目標完成后重新制定中短期的目標指標,確定一套新的方案,對未能實現的目標指標和管理紡按應該查找原因,并不斷地進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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