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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息、軟件測試實驗室中,使用進口測試儀器比例較高,且更新換代十分快,特別是網絡性能測試(從10兆、百兆、千兆到10萬兆,如思博倫公司的SmartBit6000B、)、軟件效率測試(并發數量,如惠普公司的LoadRunner)等,這些進口設備(軟件)沒有可以校準的機構,通常所能做的只能是實驗室間的比對,行業內也沒有要求不確定度。請問,在實驗室評審中該如何評價其量值溯源和不確定度?
答:此種情況允許實驗室僅做功能核查。關于不確定度的要求具體參見相關應用說明。
30. 如對小容量玻璃量器的校準:檢測實驗室派出相應人員經省(直轄市)技術監督局組織的培訓、考核、授權;技術監督局對內部校準使用的標準器進行了計量檢定,對環境條件進行了考查,后對該實驗室依據JJG***標準進行小容量玻璃量器內部校準進行了建標授權。象這種情況能否認可其對小容量玻璃量器的內部校準能力。
答:對內部校準能力的確認,要按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的規定,由相應校準評審員進行現場確認。未經校準評審員確認的內部校準,不能確認其相應的檢測能力。建標不能作為內部校準能力的確認,因為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也都通過了建標考核,同樣要通過現場評審才能認可其校準能力。
31. 實驗室內部校準問題:實驗室建了標,如何處理,組長處理方式不一。
32. 目前,開展內部校準的實驗室一是由于沒有找到合適的供應商,二是出于節約經費的考慮。現場評審中,還未見到實驗室申請內部校準能力,往往是到現場才發現開展內部校準,但一般評審組里沒有校準評審員,實驗室也未能按照內部校準的要求開展工作,實驗室僅僅是使用有證標準物質,以檢測有證標準物質的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來判定儀器設備正常可用。現場評審是不知如何把握?
答: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中已明確,實驗室有內部校準但未提前申報,現場評審時發現,評審組中沒有相應校準人員時,使用依靠內部校準實現量值溯源的儀器設備檢測的相應參數不予認可。 CNAS實驗室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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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評審中,常遇到通用準則作為認可項目,但無具體標準/方法,無具體作業指導書。

 

 

答:原則上僅申請通用方法準則的項目,不予認可。因為所有的檢測活動,大都不能直接將樣品放在儀器上檢測,而是要先經過樣品

 

 

 

處理、樣品制備等過程,這些過程直接影響到檢測結果。CMA計量認證  CNAS實驗室認可 咨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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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勞務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檢驗機構應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術經理,對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2:2015 5.2.5a進一步解釋:“有”應該被解釋為“雇有”或者“簽訂合同”。但對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簽訂合同”,《認可準則》和《認可準則應用說明》就沒有進一步解釋。而現實中,世界各經濟體對勞動合同或雇傭員工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做法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需要明確界定。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使其,勞動用工制度復雜,幾種用工制度同時并存。檢驗機構設計的用工制度有公務員制、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種類型。這其中前兩種用工制度是傳統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種屬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動用工制度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檢驗機構和實驗室。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勞務派遣”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雇傭關系;與用工機構(檢驗機構)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是“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這一職責,必須技術負責人與所在機構建立穩固的、具備法律責任的勞動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勞動關系下,機構才能確保技術負責人擁有必需的技術管理權限,其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得到穩定施展和發展維護,順利行使其崗位職責;同時,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必須直接向雇主負責,并有能力承擔相關的工作責任,確保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維護發展。僅是“有償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顯然不能體現直接負責的雇傭關系,是不能滿足技術負責人有效行使其崗位職責的要求。

因此我們認為,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勞動關系)不可以是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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