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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以前,西方社會對廣告較普遍認同的一種定義是:廣告是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資訊(News about product or service)。創意廣告創意廣告1894年,Albert Lasker(美國現代廣告之父)認為:廣告是印刷形態的推銷手段(Salesmanship in print,driven by a reason why)。這個定義含有在推銷中勸服的意思。 [2] 1948年,美國營銷協會的定義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Definitions of the 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形成了一個有較大影響的廣告定義:廣告是由可確認的廣告主,對其觀念、商品或服務所作之任何方式付款的非人員式的陳述與推廣。美國廣告協會對廣告的意義是:廣告是付費的大眾傳播,其終目的為傳遞情報,改變人們對廣告商品之態度,誘發其行動而使廣告主得到利益。




《韋伯斯特詞典》對廣告的定義是:廣告是指在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強化銷售商品、傳播某種主義或信息、召集參加各種聚會和集會等意圖下開展的所有告之性活動的形式(韋伯斯特辭典1977年版)。在現代,廣告被認為是運用媒體而非口頭形式傳遞的具有目的性信息的一種形式,它旨在喚起人們對商品的需求并對生產或銷售這些商品的企業產生了解和好感,告之提供某種非營利目的的服務以及闡述某種意義和見解等(韋伯斯特辭典1988版)。《簡明大不列顛百科全書》(15版)對廣告的定義是:廣告是傳播信息的一種方式,其目的在于推銷商品、勞務服務、取得政治支持、推進一種事業或引起刊登廣告者所希望的其他的反映。廣告信息通過各種宣傳工具,傳遞給它所想要吸引的觀眾或聽眾。廣告不同于其他傳遞信息的形式,它必須由登廣告者付給傳播的媒介以一定的報酬?!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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