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潛水條例頒布前,有必要規范特殊和高風險的潛水行為,作為潛水行業自律管理的依據。要建立健全潛水職業與安 全技術規則體系,切實保障潛水員生命權益。”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張代吉介紹,我國現擁有各類職業潛水員近1萬人和各類非職業潛水員約10萬人的潛水員隊伍,這支隊伍主要服務于海洋工程、救助打撈、搶險救災、水下施工、港口橋梁建設、漁業生產等領域。
由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與美國國際潛水承包商協會、英國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聯合主辦的“中國國際潛水救撈與海洋工程技術論壇”16日至18日在大連召開。論壇期間,三方簽署了合作框架協議,首 次聯袂交流行業管理經驗,加強潛水行業標準建設與職業安 全體系建設的溝通與合作。
水下打撈作業者在實施打撈作業前,應當按照《海上交通法》的規定申請發布航行警告;打撈作業者實施打撈作業時,必須在海事行政機構核準的作業區域內進行,并按照海事行政機構的要求報告有關活動情況;實施打撈作業不得使用危害海洋資源、海洋環境、海底設施、海上軍事設施和其他損害我國利益的方法。船沉物商業打撈,是基于打撈人與沉船沉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其他關系人之間的協商一致,打撈是商業行為,而不是基于 對沉船沉物打撈的干預。
·需要求的備件;
·水下作業記錄簿和/或潛水表格。適用于正在進行的工作的書面JSA。
水下作業后續工作
1.每次完成水下作業之后,潛水員將:
·被詢問有關身體狀況
·被要求報告任何身體上的不適或異常生理反應,包括減壓病或氣體栓塞的癥狀。
·告知待命的減壓艙的位置
·告誡潛水后飛行的潛在危險性
·告誡一結束潛水就從潛水場所立即旅行到更高海拔地區的潛在的危險性
2.在完成一次超過不減壓時間/深度限度的潛水之后,建議使用以下措施:
·采取合理措施使水下作業員保持清醒,并使其在減壓艙附近停留至少一個小時
·要求在2個小時車程以內能到達減壓艙的水下作業員,另外再多呆5個小時
·對飛行高度超過海拔800fsw的潛水員說明其危險性,下述緊急情況除外:
—不飽和潛水減壓后12小時
—HeO2飽和潛水后24小時
3.對于任何一個可能導致減壓病的水下總也后,必須首先向適當的醫學專家進行咨詢,而不是馬上空運治療。
水下作業人員要求
水下作業潛水員應持有潛水員證、證和潛水作業個人記錄簿,潛水監督應持有潛水監督證,生命支持員應持有生命支持員證。從事海上作業的人員應持有海上作業救生證,從事無損檢測的潛水員應持有無損檢測證,從事水下焊接作業的人員應持有水下焊接證,其他水下作業(如高壓水槍等)的人員應持有相關的。
水下作業的操作事項:
1、安排組員正確迅速地對潛水事端進行搶救和處理。
2、負責準確地填寫潛水日記。
3、常常查看下潛人員的供氣量及氣壓狀況,守時問詢潛水員的片面感覺,了解其工作進展狀況。
4、隨時留意調查潛水地點的周圍環境改變,及時采納必要的相應措施。
5、組長下潛時,指派另一人承擔上述各項責任。
6、潛水員下水工作前需仔細查看潛水裝備和器件,承認無問題方可下水工作。
7、潛水員在水下工作時,嚴禁解脫信號繩,挪做它用。
8、潛水員在水下安裝工作中,有必要待構件停穩靠實后,方能進入工作點。坡面安裝應從上坡挨近構件。摘鉤后需潛水員脫離工作面后,方可告訴水面指揮起鉤。
9、潛水員有必要嚴格執行水面電話員的指令。遇有險情或毛病,應立即告訴水面電話員,一起堅持冷靜,設法自救或等候水面派潛水員協作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