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集水器旁流水處理器優選廠家
更新時間:2025-01-14 19:27:51 瀏覽次數:4 公司名稱:重慶 水智慧流體設備有限公司
產品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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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 | 364 |
發貨期限 | 電議 |
供貨總量 | 電議 |
運費說明 | 電議 |
品牌 | 重慶水智慧流體設備有限公司 |
規格型號 | 根據客戶需求 |
參數 | 見圖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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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管理類別和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范圍,依照 有關名錄執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審批權限由省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息平理排污許可審查與決定。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以及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息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息平臺上記載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監督管理工作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縣級以上應當將排污許可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對本級環境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章申請與審批第九條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按照本條例規定向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本條例實施前已發生實際排污行為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 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可以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息平臺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
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息、產排污環節及污染設施、排放息、自行監測方案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等;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除提交本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條排污許可證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期為五年。
十一條排污許可證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期屆滿六十日前向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延續申請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或者不予延續許可決定。
十二條在排污許可證期限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基本息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者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排污行為發生變化前三十日內;
(三)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化前三十日內;
(四)新制定或者修訂的 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日內;
(五)依法落實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